案情简介
2015 年王先生全款 300 多万元购买了某小区房,2016 年其经朋友介绍与刘女士相识,2017 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在刘女士的要求下,王先生将刘女士加名入产证。按说这样的满满爱意,两人的婚后生活应该是幸福美满的。
然而好景不长,婚后一年左右双方便因为生活习惯及性格不合等原因常常争吵甚至分居。2019 年初王先生要求离婚,刘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其提出按照法律规定和离婚财产分割的要求,王先生需要补偿她房产一半的价值,而彼时该房屋的挂牌价已经高达 800 多万元。
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8 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律师观点
对于婚后在产证上加名字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按照目前民法体系的思路属于财产赠与行为,《婚姻法》中没有专门关于婚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指引,婚姻关系中的赠与行为亦遵从《合同法》的规定。而按照目前《合同法》的规定,对于非公益或者非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在交付之前可以撤销,但在实际交付之后,除非出现法定特殊可撤销情形,否则不得撤销。
那对应到适用不动产登记制的房产来说,若男方承诺将部分房产份额赠与女方,但是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男方有权撤销该赠与。
但是对于本案中已经办理过户的情形,属于完成交付的赠与,该赠与是无法撤销的。所以,本案中王先生和刘女士离婚时分割房产是无法避免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尤其是房产,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会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对于离婚过错的程度、房产贡献的小大以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情况进行适当倾斜,酌情调整,使之既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亦不违背公平诚信的法理精神。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目前法院的裁判思路,如果最终需要通过判决来分割该房产的话,那么刘女士可以获得该房产 30%-40%的份额。 |